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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要账公司介绍夫妻协议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东兰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2022-05-12 访问量:17 来源:泰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tx.hflmwl.com/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

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

婚姻关系的结束

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却依旧存在

那么

离婚后

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

近日,东兰法院审结了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

一起来了解吧

基本案情:

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抚养权归被告

原告陆某(女方)与被告张某(男方)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名叫馨馨,儿子名叫强强(文中均为化名)。因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东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小孩抚养权均归被告,由双方共同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 2000 元,直到小孩经济独立为止。原告有权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与被告沟通,探望小孩。

原告欲要回抚养权,再起纷争

离婚后,因子女年龄较小,双方又口头协议两个孩子暂时随原告生活。之后,按照双方约定,两小孩平时基本跟随原告生活,周末、寒暑假、节日等则由被告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负责支付小孩的学费及医疗费等费用,被告则是通过直接向学校、医院或者通过转账给女方的方式支付小孩的费用。

2023 年 8 月 26 日,原告提出改由被告负责支付小孩的生活费,直到小孩经济独立为止,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2024 年 2 月,被告将女儿馨馨接回家过年之后便拒绝让原告接见女儿,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就此闹上法庭。(目前,儿子强强与原告共同生活,女儿馨馨与被告共同生活)。

自离婚后,两个孩子都是跟我一起生活,都是我来照顾他们,你经济情况也不好,所以我想拿回抚养权。

我不同意,两个孩子跟你生活,是你请求的,是你自愿的,期间你也从未提出让我支付生活费等问题,再说我同意他们跟你生活,前提也是希望孩子们能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跟随自己共同生活,双方积极的态度,是负责任的具体体现,值得肯定和表扬,但子女抚养事关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应本着有利子女的原则,正确处理成人间的矛盾,作出符合实际的理性选择,让孩子减少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感受父母的绵绵关爱。

针对抚养权的确认问题,应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都有自己固定的住所,均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如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则既满足双方亲自抚育孩子的感情诉求,也更有精力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故根据案件实际并征得原、被告同意,女儿馨馨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儿子强强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针对探望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抚育的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孩子和父母的交流,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不仅是两个大人的事

更要从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切勿

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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