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兴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较大的车辆损失赔偿、案件受理费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载人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车损数额认定和诉讼费承担问题上。被告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有赔偿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一分钱也不应该出。承办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针对被告的认识误区,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矛盾化解等多个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向被告详细说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及承担原则以及主动履行的积极意义。
承办法官秉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另一方面对被告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主动履行诉讼费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化解矛盾、体现诚意的实际行动。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费用,被告主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及时履行了各自义务,这起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