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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讨债公司讲述向银行借款 只还欠款不还利息“刑”不“刑”?

发布时间:2024-11-06 访问量:19 来源:泰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tx.hflmwl.com/

来源:法治时代网


“我就只向银行借了5000元,借多少我还多少,多余的利息我不还,看你们能拿我怎么办?”


【案情回顾】


原告某银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法院将其拘传到庭后,其承诺三日内筹措款项尽快向银行给付,银行方面表示认可。


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将5000元本金向银行给付后,剩余利息拒不向银行支付。经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李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传唤其到庭,其亦表示拒绝到庭,其扬言宁愿被拘留也不会偿还剩余利息。经法院调取其财付通转账记录证实,案件执行期间,其通过财付通账户多次对外转出大额款项。经问询,其对转款情况供认不讳。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法院制作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向其送达,并告知其利害关系,其慑于执行压力,当日即履行剩余利息,并主动出具书面悔过书,对自己之前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认错悔过。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在这里提醒被执行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涉嫌拒执犯罪。故被执行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面对,配合执行。(供稿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王亚萌 通讯员 袁志霞 )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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