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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讨债公司阐述保护负债人的九条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7-25 访问量:122 来源:泰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tx.hflmwl.com/

负债人老赖我相信多数负债人只是因为某些不幸,暂时丧失了还款能力的"信义"之人,所以他们才会痛苦、才会不安。

第一条《商业银行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欠款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人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付款协议。还款协议不得超过560期。

第二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等规定:债权方应当在债务人"本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才能将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催公司,并且债务人同意后,如果发现对方有违规的情形,可以要求撤回同意,债权方不得拒绝。

第三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债权方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第三方对你进行催收时,要将第三方信息清楚地告知你,并且取得你的同意。

第五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者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六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第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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