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人≠老赖,我相信多数负债人只是因为某些不幸,暂时丧失了还款能力的"信义"之人,所以他们才会痛苦、才会不安。
第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欠款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人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付款协议。还款协议不得超过5年60期。
第二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等规定:债权方应当在债务人"本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才能将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并且债务人同意后,如果发现对方有违规的情形,可以要求撤回同意,债权方不得拒绝。
第三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债权方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第三方对你进行催收时,要将第三方信息清楚地告知你,并且取得你的同意。
第五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者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六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第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