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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要账公司阐述民事案件的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14 访问量:82 来源:泰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tx.hflmwl.com/

到法院起诉是一件看似容易,实则复杂的事情,在起诉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基础法律关系明确,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证据材料准备妥当等,特别是如果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很可能法院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被驳回起诉。鉴于此,泰兴要账公司今天来聊一聊民事立案起诉的条件。


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梳理(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议。特别是针对财产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合法权利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合法占有人。比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张三作为出借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张三的亲朋好友等其他非直接关系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李四提起诉讼。


总结: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所以原告起诉时应当指出明确的被告。如果原告不能指出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联系电话、住所地,关于争议比较大的身份证号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中明确:“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也就是说,没有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不影响立案,只不过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电话、住所地。


总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指的就是足以使该人与他人相区别。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诉讼请求:需要写明要求被告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涉及金额的还应当注明具体数额及计算过程,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可执行,不能笼统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上文提及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包括腾空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同时,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期限。


2、事实和理由:需要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即: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合同纠纷或侵权的事实;还需要明确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依据(如:具体合同条款)及法律根据(如:具体法律条文),当然表达应当尽量直接、简洁、明了。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文提及的清房案件为例,起诉是需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如果不符合该条件,可能最终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在立案阶段就会有阻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符合起诉条件:通过诉讼解决


(1)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通过诉讼途径处理的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换句话说,相关纠纷系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果是其他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则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2)管辖法院:需要符合级别和地域管辖的条件,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了证明原告的住所地,自有房屋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水电费缴纳记录、街道或社区的居住证明。


2、不符合起诉条件:通过自力救济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处理方式,特别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例如:上文提及的清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立案时法院认定该案件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则可能不予受理;即便立案受理了之后也有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此时只能通过自力救济解决,例如:自行与占用人协商收房或者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起诉条件与不同结果的分析


(一)立案阶段,被告身份不明确:如不能补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时,必须掌握被告身份信息,否则人民法院会要求原告补正,不能补正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总体而言,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包括形式和实质,也就是说,形式上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被告;实质上有合适的“被告”,不仅要明确形式上的身份,还要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


2、在立案阶段,对“有明确的被告”的判断系考察被告是否符合可识别的标准,主要从被告的身份、住所地两个方面审查,这也是对“有明确的被告”的形式要求;至于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实质要求则是审理阶段的问题。换句话说,由于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那么在立案阶段,无论原、被告是否实质上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均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作为原告,充分提交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材料即可。


(二)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立案后,如上所述,系从实质角度对“有明确的被告”进行判断,即:还要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将会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具备法律意识,遇事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对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甚了解,因此,笔者认为在起诉前还是要做好相关审查、检索工作,同时,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做好充分准备迎接诉讼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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